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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江辉与黄俊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辉,黄俊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158-1号申请执行人江辉,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黄俊波,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2014)屯民一初字第01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俊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8275元,未执行到位16435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屯民一初字第01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徐业稳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