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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丁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陈春蓉,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委托代理人:王强,淄博博山崇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冯志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学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