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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姜文高与于同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高,于同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722号原告姜文高,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丛红玉,城镇居民。被告于同安,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文高诉被告于同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二○一五年八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文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