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姜文高与于同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高,于同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722号原告姜文高,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丛红玉,城镇居民。被告于同安,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文高诉被告于同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二○一五年八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文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