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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2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姜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496号原告姜某,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女,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红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