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某某与中某某、董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某某,董某,中某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971号原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俞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瞿蓓,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男,1989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中某某,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顾某某,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某某诉被告董某和中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某某负担。审判员 庄羽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顾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