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刘锁与被告周飞劳务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刘锁,周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508号原告:李刘锁,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周飞,男,1983年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刘锁与被告周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刘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刘锁负担。审 判 长 闫敬群代理审判员 王秀明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畅代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