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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刘锁与被告周飞劳务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刘锁,周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508号原告:李刘锁,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周飞,男,1983年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刘锁与被告周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刘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刘锁负担。审 判 长  闫敬群代理审判员  王秀明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畅代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