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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府民初字第01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俊杰与武军、尚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1206-1号申请执行人刘俊杰,男。被执行人武军,男。被执行人尚利,男。申请执行人刘俊杰与被执行人武军、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206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1款、第51条、第53条第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武军在府谷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被执行人尚利在府谷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贾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白文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