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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姚某甲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甲,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227号原告姚某甲,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屈勇,山西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甲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甲以被告写下保证书改过,原、被告之间拟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甲以原、被告之间拟自行和解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原因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缴纳150元,由原告姚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栗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