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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唐秀珍、孙江海等与兴安县甲秀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秀珍,孙江海,兴安县甲秀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唐秀珍。申请执行人:孙江海。被执行人:兴安县甲秀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征干,该公司董事长。唐秀珍、孙江海申请执行兴安县甲秀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四终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蒋光明审判员  宫福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尹冬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