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管终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夏群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管终字第003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4930915-3。法定代表人:刘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群。上诉人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3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到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且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先于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本案应当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系用人单位,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辖区内,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原审原告,有权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管辖法院,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选择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庐江县法院管辖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37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孙礼会代理审判员 潘 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