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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催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邓州市风华塑料厂、李改凤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催字第39号申请人:邓州市风华塑料厂。投资人:李改凤。申请人邓州市风华塑料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7日登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00005124471967(出票日期2014年11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5月21日,出票人台州市汇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台州路桥支行,汇票金额人民币30000元,收款人一汽-大众销售有限公司,该汇票由收款人转让给杭州昌益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再由杭州昌益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转让给乐凯华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再由乐凯华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转让给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邓州市风华塑料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邓州市风华塑料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日乾代理审判员  陈姗姗人民陪审员  叶锡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盈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