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罗建烘与张玉明、郑清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罗建烘,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张玉明,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郑清梅,女,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罗建烘与被执行人张玉明、郑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建烘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玉明、郑清梅支付案件款人民币528792.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玉明、郑清梅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张玉明、郑清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执行信息,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玉明、郑清梅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玉明、郑清梅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池毓煦审判员 罗爱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樊筱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