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执民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贤国与林永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贤国,林永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平执民字第795号申请执行人:张贤国。被执行人:林永建。本院在执行(2015)嘉平执民字第795号申请执行人张贤国与被执行人林永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8890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林永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88908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张贤国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林永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嘉平执民字第79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贤国发现被执行人林永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