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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执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上海信莱置业有限公司诉黄庆等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信莱置业有限公司,黄宇磊,黄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执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信莱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宇磊。被执行人黄庆。申请人上海信莱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庆、黄宇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作出的(2014)沪仲案字第170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信莱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庆、黄宇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信莱置业有限公司归还人民币30474.2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57元,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15年7月30日之前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庆、黄宇磊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为便于本案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4)沪仲案字第1705号裁决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建清代理审判员  李伟斌代理审判员  余运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