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执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同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16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2年8月19日生。被执行人同某,男,1977年1月12日生。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同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1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定,由被执行人同某向申请人张某某支付34433元。由于被执行人同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34433元,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审查立案后,于当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同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3443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同某一直未来法院,但其委托其姐姐同红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1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省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