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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执民字第1749、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新昌县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新昌县城关乐信机械配件厂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昌县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昌县城关乐信机械配件厂,石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1749、1750号申请执行人:新昌县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仁锋。被执行人:新昌县城关乐信机械配件厂。诉讼代表人:石小忠。第三人:石小忠。本院在执行新昌县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新昌县城关乐信机械配件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新昌县城关乐信机械配件厂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第三人石小忠系该独资企业业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石小忠为本案被执行人。石小忠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即时向申请执行人新昌县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债务430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潘晓忠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吕锦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