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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郭某与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郭某。被告浮某。原告郭某诉被告浮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