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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与牛兴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0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与被执行人牛兴奎、宋兆芝、蒋兴岭、王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商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牛兴奎、宋兆芝、蒋兴岭、王剑暂无履行能力,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0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郝晓波执行员  曹立新执行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存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