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三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沈阳都瑞轮毂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诉周川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都瑞轮毂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周川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三初字第32号原告:沈阳都瑞轮毂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诉讼代表人:于振森。委托代理人:曲柏杰、韩宝,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川,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都瑞轮毂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被告周川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阳都瑞轮毂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经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后,逾期仍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曹 杰审 判 员 赵 卫代理审判员 乔雪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阎玉洁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销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