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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钟春华与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春华,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204号申请执行人钟春华,女,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法定代表人刘贵,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哈阿劳人仲字(2015)第9号仲裁裁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履行上述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哈阿劳人仲字(2015)第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春风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 孙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 张 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