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执一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曲新光与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一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曲新光。被执行人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码头街173号。法定代表人:张龙海,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曲新光与被执行人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伤赔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邹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作出邹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邹劳人仲案字(2015)第024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74745元,已执行/元,尚欠74745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邹劳人仲案字(2015)第02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光审判员 张建民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夏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