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胡小凤与望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凤,望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洲针织(安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望行初字第00013号原告:胡小凤,女,1973年5月9日生,汉族,工人,住望江县。委托代理人:朱志宏,望江县太慈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望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童学生,局长。委托代理人:XX明,望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殷鉴,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申洲针织(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荣,董事长。原告胡小凤诉被告望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申洲针织(安徽)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三九审 判 员 何 彤人民陪审员 胡世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