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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云峰与被执行人江苏澳加特流体机械有限公司工资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00695号申请执行人周云峰,男,汉族,1979年11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79********,住江苏省丹阳市吕城镇河北东街***号***号。被执行人江苏澳加特流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里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于国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云峰与被执行人江苏澳加特流体机械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丹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丹劳人仲案字(2014)第94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江苏澳加特流体机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周云峰工资17748元,二倍工资5500元、经济补偿金5000元,合计2824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苏澳加特流体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江苏澳加特流体机械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因被执行人江苏澳加特流体机械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澳加特流体机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丹劳人仲案字(2014)第945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 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钱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