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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民终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徐光国与张玉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光国,张玉红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5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光国,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连强,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红,农民。委托代理人:宫学海,农民,平原县交通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富军,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光国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退还上诉人徐光国。审 判 长  王飞雁代理审判员  王子超代理审判员  王善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艳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