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商终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镇江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欧阳忠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欧阳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商终字第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电力路47号5楼。法定代表人唐孝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忠。上诉人镇江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阳忠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4)京商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向上诉人镇江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限其于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期满仍未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镇江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敏代理审判员 李 洁代理审判员 陶 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则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