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田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初字第1821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田某,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退回150元)审判员 祝玉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玖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