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赤法民二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符春影、叶子聪与苏琳执行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春影,叶子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赤法民二执异字第1号异议人:符春影。异议人:叶子聪。法定代理人:符春影(叶子聪的母亲,基本情况同上)。原案申请执行人:苏琳,。本院在审理符春影、叶子聪与苏琳执行异议一案过程中,异议人符春影、叶子聪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符春影、叶子聪撤回起诉。审判长 周娟华审判员 黄龙飞审判员 郭天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阮川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