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耀飞与段美华、姜林英、姜兆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耀飞,姜兆林,姜林英,段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王耀飞,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姜兆林,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姜林英,女,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段美华,女,195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上列当事人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25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姜兆林、姜林英、段美华赔偿王耀飞、周少华经济损失19399.77元。王耀飞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9399.77元,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5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