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17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1708-1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被执行人:宜宾寅吾房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冉寅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4)宜民终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李军退还购房款和利息合计4082.6元,以及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4082.6元;二、如被执行人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不足划拨数额,则提取被执行人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其相应数额的收入;三、如被执行人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冻结、划拨及扣留、提取数额皆不足本案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宜宾寅吾���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路审判员 严越春审判员 刘 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