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商初字第1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方晶明与方晶明、余晓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方晶明,余晓燕,袁勤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桐商初字第1107-1号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78号。法定代表人:胡红群,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芳,系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员工。被告:方晶明。被告:余晓燕。被告:袁勤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方晶明、余晓燕、袁勤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袁勤峰的财产限额在25万元内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袁勤峰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限额在25万元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方淼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