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8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黄凯晨与黎艳曦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凯晨,黎艳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873-1号申请执行人黄凯晨,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黎艳曦,女,汉族,住茂名市茂港区。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22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黄凯晨名下位于茂名市双山路北乙烯三区XX号XXX房一套。在执行过程中,现因本院作出的(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本院以(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225-1号民事裁定对申请执行人黄凯晨名下位于茂名市双山路北乙烯三区XX号XXX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黄乐诗审判员 陈统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明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