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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2086号原告: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华,总裁。委托代理人:余春帆,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蒋庆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