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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行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步荣等追缴罚金、违法所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步荣,钟美东,陈步福,陈添才,陈进才,陈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935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陈步荣,男,1971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钟美东,男,1973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陈步福,男,1973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添才,男,1968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陈进才,男,1974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陈秋荣,男,1958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新罗区。被执行人陈步荣、钟美东、陈步福、陈添才、陈进才、陈秋荣追缴罚金、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武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14年10月9日移送执行,要求①被执行人陈步荣缴纳罚金30万元及违法所得3000元、②被执行人钟美东缴纳罚金32万元及违法所得8万元、③被执行人陈步福缴纳罚金28万元、④被执行人陈添才缴纳罚金7.18万元及违法所得5000元、⑤被执行人陈进才缴纳罚金7万元、⑥被执行人陈秋荣缴纳罚金7万元及违法所得3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陈步荣所有的闽F×××××号松花江牌微型普通客车一辆,但该车辆去向不明。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武执行字第9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永雄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钟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