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某乙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65号原告王某甲,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xx人。被告王某乙,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xx镇xx村人,农民。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13日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王某甲送达了限其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的通知,但到期后,原告王某甲没有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民初字第265号案件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宵人民陪审员 郝东星人民陪审员 史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