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曾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曾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00109号原告:包某某,女,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曾某某,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包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包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文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珊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