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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建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忠,燕荣芳,胡俊海,王全亭,王天英,燕欣云,杨树村,徐五红,王国强,赵彩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231号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敏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俊华、王康,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忠,男,汉族。被告:燕荣芳,女,汉族。被告:胡俊海,男,汉族。被告:王全亭,女,汉族。被告:王天英,男,汉族。被告:燕欣云,女,汉族。被告:杨树村,男,汉族。被告:徐五红,女,汉族。被告:王国强,男,汉族。被告:赵彩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忠、燕荣芳、胡俊海、王全亭、王天英、燕欣云、杨树村、徐五红、王国强、赵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忠、燕荣芳、胡俊海、王全亭、王天英、燕欣云、杨树村、徐五红、王国强、赵彩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建忠、燕荣芳、胡俊海、王全亭、王天英、燕欣云、杨树村、徐五红、王国强、赵彩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4元,减半收取662元,由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君东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卢守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