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支行与赵巍、黄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245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支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丁显平,该支行行长。被告赵巍。被告黄薇。案由: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8月10日。代裁事项: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支行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许撤诉。诉讼费:11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支行负担。审判员周芷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卢曼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