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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支行与赵巍、黄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245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支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丁显平,该支行行长。被告赵巍。被告黄薇。案由: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8月10日。代裁事项: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支行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许撤诉。诉讼费:11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支行负担。审判员周芷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卢曼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