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季希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季希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龙、李沛贤,均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希乐,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季希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某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季希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季希乐的起诉。二、本案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晖辉人民陪审员 关东英人民陪审员 陈美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美婷何家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