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张某某,女,贵州省余庆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形余,贵州名城(余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国 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晓洪(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