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崔华与宁兆良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华,宁兆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崔华。被执行人:宁兆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县人民法院(2015)垦民初字第69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于2015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宁兆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宁兆良在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胜坨支行9050511000111036*****号账户上的存款10343.3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崔永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卫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