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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熊柳翠与徐英文、华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柳翠,徐英文,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575号原告:熊柳翠,女,1972年11月7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叶励行,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英文,男,1983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华芳,女,1986年2月4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柳翠诉被告徐英文、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徐英文、华芳所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价值6万元为限),熊集明对上述保全措施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英文、华芳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