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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彭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彭立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41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蒿杨,经理。被告彭立。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彭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57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郑彩芸代理审判员  范 涛代理审判员  袁慧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闫明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