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来中与史入心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44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史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史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代理审判员 连学杰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利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