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执异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丽君与李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异字第29号案外人:张作红。申请执行人李丽君。被执行人李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丽君与被执行人李民执行案中,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武义县城栖霞花苑1区17幢8号的房地产。案外人张作红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作红称:被执行人李民所担保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被查封房产系案外人张作红以婚前财产购买,且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0日协议离婚,约定被查封房产归张作红所有,房产证与土地证均做在其名下。故案外人认为,被查封房产系其个人财产,法院查封错误,请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申请执行人李丽君认为,法院查封房产系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查封并无不当,请求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被执行人李民认为,案外人所述属实,被查封房产系张作红个人财产。本院查明:案外人张作红与被执行人李民原系夫妻。两人于1999年3月4日结婚,并于2014年10月20日协议离婚。张作红于1997年12月4日购买城脚路222号2单元502室房产,并于2006年2月24日将该房产出售。同年2月25日,购买武义县城栖霞花苑一区17幢8号房产,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均登记在张作红名下。另查明,2013年4月27日,案外人李勇向本案申请人李丽君借款40万元,被执行人李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李丽君与李民的担保关系发生在李民、张作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查封房产亦购买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后续房款系张作红、李民共同以公积金贷款偿还,张作红提供的个人活期明细及公积金扣款明细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证明上述支出系张作红个人财产。综上张作红的异议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作红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锦华代理审判员 钟升祺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