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胡孝洁与朱纪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85-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汉族,2012年3月22日出生,学龄前儿童,住阿克苏市。法定监护人胡水,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被执行人朱纪平,女,汉族,1972年5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阿市民初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纪平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松江支行的存款8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新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