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滩民初字第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滩民初字第0377号原告徐某,女,37岁,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玉春,滨海县八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某,男,38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张 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臧海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