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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滩民初字第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滩民初字第0377号原告徐某,女,37岁,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玉春,滨海县八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某,男,38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张 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臧海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