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执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玉春申请支付令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张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9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大桥路24号。负责人李建华,行长。委托代理人聂家春,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工作人员,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回龙路71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玉春,女,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1225198607172825,住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团溪村3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玉春申请支付令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玉春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贷款本金174741.53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用。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张定民督字第76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国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