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赵某甲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隆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农民。2014年9月20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尧县看守所。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俊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甲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在莲子镇村商品街北头开设了爱雅牙科门诊。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给人治疗牙部疾病。2012年3月20日因非法行医被隆尧县卫生局行政罚款1000元,并没收药品器械;2013年10月18日因非法行医被隆尧县卫生局处警告并罚款9900元;至2014年7月31日,隆尧县卫生局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时,发现被告人赵某甲还在经营爱雅牙科门诊,并给一名女性患者进行牙部治疗。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甲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执业医师资格证》情况下,在莲子镇村商品街北头开设“爱雅牙科”门诊进行治疗活动,2012年3月20日、2013年10月18日因非法行医被隆尧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二次,2014年7月31日隆尧县卫生局工作人员核查时发现被告人赵某甲再次行医。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赵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隆尧县公安局莲子派出所的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9月19日赵某甲到莲子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2、隆尧县卫生局冀隆卫医罚决字(2012)第4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决定对爱雅牙科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并没收药品、器械。3、隆尧县卫生局冀隆卫医罚决字(2013)第4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证明:决定对爱雅牙科警告、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九千九百元。4、隆尧县卫生局关于赵某甲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案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5、隆尧县卫生局出具的证明。证明:隆尧县莲子镇镇莲子镇村赵某甲(爱雅牙科)截止2014年8月22日未在隆尧县卫生局登记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是隆尧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2012年3月其和王某到莲子镇村商品街爱雅牙科进行检查时发现负责人赵某甲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资格证,执法人员对爱雅牙科依法取缔,并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10月份其和国某、王某一起到莲子镇村商品街北头发现爱雅牙科还在经营,经检查发现赵某甲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资格证,执法人员对爱雅牙科依法取缔,并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7、证人国某的证言。证明:其是隆尧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2013年10月8日其和王某、张某甲到莲子镇村商品街北头见爱雅牙科在营业,经检查负责人赵某甲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资格证,执法人员对赵某甲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是隆尧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2014年7月31日其和赵某乙、刘某、张某乙到莲子镇村商品街北头检查时发现爱雅牙科仍在经营,当时赵某甲给一名女性患者进行牙部治疗,经查赵某甲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资格证。9、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其是隆尧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2014年7月31日其和赵某乙、王某、张某乙在莲子镇村商品街北头发现爱雅牙科还在经营,当时赵某甲正对一名女性患者进行牙部治疗,经检查赵某甲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资格证。10、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其是隆尧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2014年7月31日其和赵某乙、刘某、王某到莲子镇村商品街北头发现爱雅牙科还在经营,当时赵某甲给一名女性患者进行牙部治疗,经检查赵某甲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资格证,执法人员取证后走了。11、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明:其是隆尧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2014年7月31日其和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王某、刘某、张某乙到莲子镇村商品街北头发现爱雅牙科还在经营,当时赵某甲正对一名女性患者进行牙部治疗,经检查赵某甲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资格证,执法人员取证后走了。12、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证明:其来投案。2010年其在莲子镇村商品街北头开设了爱雅牙科门诊,给病人拔牙、补牙、镶牙,诊所只有其自己没有雇佣别人。其知道开办牙科门诊需要有《执业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开业时其只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办理别的手续。隆尧县卫生局执法人员来其牙科门诊查处过三次,第一次是2012年3月份左右隆尧县卫生局执法人员到其牙科门诊,让其出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说没有,他们就把牙科门诊贴了封条,对其罚款一千元钱,其交了罚款后继续营业。第二次是2013年10月份隆尧县卫生局执法人员到其牙科门诊,让其出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说没有,他们又将其牙科门诊封了,并对其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其没有交罚款,门诊继续营业。2014年7月份隆尧县卫生局执法人员又到其的牙科门诊,让其出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说没有,他们就把门诊查封了。其知道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牙科门诊是不合法的。13、隆尧县卫生局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赵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开办爱雅牙科诊所从事医疗活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其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系初犯,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将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曹桂法代理审判员赵玲玲人民陪审员贾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姬小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