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朱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朱民初字第50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既没有规避国家法律法规,也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俞素青人民陪审员 黄瑞凤人民陪审员 陆梓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吕腾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