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郭淑梅申请庞硕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庞某,女,汉族,学生,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3)州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庞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权利人庞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确定的标的向其支付欠款1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郭某某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3)州兴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韩凤彬审判员 李凤君审判员 刘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谢慧来 微信公众号“”